2)第213章 灯下黑_罪恶之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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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都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更别说是邬美芳生前居住的那个高档小区,房价远高于均价的那一种了。

  更有意思的是,通过房管局留底的那一份购房合同,当年这套房子是以庄占永的名义全款购买的,支付方式是银行卡支付,而付款的银行卡也是庄占永的名字开的户,全款。

  一个连按揭的首付都拿不出来的人,竟然能够爽快地全款买下这样一栋价格昂贵的商品房,这笔钱的来源自然也是令人关心的问题。

  经过仔细的调查,钱款来源很快也被查了个一清二楚——购房款是在此之前,经由一家小公司的账户转到庄占永那张银行卡上面的。

  而那个小公司的注册法人也不是外人,正是崔海春的母亲,一位已经年过七十的老太太。

  很显然,一个七十多岁的老太太已经不在热血创业的年龄段里了,这家以她为法人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十有八九就是她的儿子。

  再顺着这个方向往下摸查,很快他们又发现了这家由崔海春作为实际控制人的小公司,竟然与徐云娜名下的那家公司也有着较为密切的业务往来,每年都有许多笔账目,似乎是合作非常密切。

  并且值得注意的是,这家公司与徐云娜名下那家公司实际上到底有什么业务上的合作往来,能够调查出来的结果显得非常笼统宽泛,即便是宁书艺他们这些非商业人士都看得出来注水严重,但涉及到的金额却又往往很高。

  庄占永的那一笔购房款,就是在签订购房合同前一周,才以一笔劳务费的名义,从徐云娜名下的公司账上转到崔海春母亲做法人的那家小公司账上,之后几乎没有停留的便悉数转给了庄占永的那张银行卡。

  从徐云娜名下的公司业务合作,到自己母亲做法人的小公司,再到庄占永名下全款买入手的高档住宅。

  这一连串的操作里面完全没有崔海春的亲自操作,可是偏偏又处处都有他的影子。

  这个收获让宁书艺等人都感到相当满意,因为由此基本上就可以确定,那房子就是崔海春以远方亲戚的名义购买,买来之后又让邬美芳居住的。

  结合那个小皮包的购买记录,事实应该也是和宁书艺他们之前的推测相同——原本崔海春是给过邬美芳一张副卡,让她可以用来应付日常消费的。

  只不过在邬美芳出事之前,那张副卡不知道被以什么名目收了回去,所以没有第一时间被发现。

  这样一来,崔海春的种种安排,目的也就非常显而易见了。

  他不仅不是在帮李有为李总做善后,反而是利用李有为给自己做了掩护,因为李有为的个人生活私德方面实在是上不得台面,用帮他安置金丝雀这样的借口根本不会引起其他人的怀疑。

  他还故意把邬美芳安排在了自己妻子的那家公司里面,从表面上算是把“避嫌”做到了极致,不留下任何可疑迹象,甚至还利用了“灯下黑”的效果,让徐云娜即便怀疑他是不是身边有什么关系非比寻常的异性,也不会首先联想到自己名下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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